(2016)皖040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陶爱华与刘正杰、张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169号原告:陶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田东区。被告:张某,女,1962年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陶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