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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1991年12月生。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1991年1月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1965年6月生。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6)青0122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银行亦无存款,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第2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