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413号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5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16331824。法定代表人何庆彦,总经理。被告张光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