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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27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滑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