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宁庆军、何文祥、王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宁庆军,何文祥,王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85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经营者:陈海林被告:宁庆军被告:何文祥被告:王书忠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被告宁庆军、何文祥、王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安达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