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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杜祥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杜祥秋,何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84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34号2栋1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5563-1。企业非法人:翁仲伸。被申请人杜祥秋,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何友琼,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杜祥秋、何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祥秋、何友琼价值14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提供担保的14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