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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才来与建湖县民鑫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来,建湖县民鑫农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2238号原告:袁才来,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赵文进,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被告:建湖县民鑫农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湖中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鲲,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才来诉被告建湖县民鑫农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才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才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才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50元,由原告袁才来负担。审 判 长  丁扣萍审 判 员  夏 勇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