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柱与被告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柱,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761号原告赵金柱,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日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柱诉被告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赵金柱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