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贵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贵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260号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祝帮。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贵兴,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贵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