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岳西安与岳西玲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特31号申请人岳西安。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声请人岳西玲。代理人曹淑贤,系岳西玲母亲。申请人岳西安称,2000年左右被申请人岳西玲因吵架导致精神开始不正常,又哭又笑,尤其是春天比较严重。离婚以后,她的精神病就更严重了,目前经诊断属于精神分裂。代理人曹淑贤称,岳西玲结婚后两年与公婆发生吵架、打架,婆婆殴打岳西玲并把其身上咬烂,精神慢慢不正常。离婚后病情加重,嘴里乱骂人,有时还打人,经过医院诊断属于精神一���分裂。经审理查明,岳西玲,农民,与申请人岳西安系兄妹关系。其母亲为曹淑贤,其继父为何世成。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申请人申请,经本院委托市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T196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岳西玲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岳西玲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庭审中经征求意见,曹淑贤、何世成均要求担任岳西玲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安作为被申请人岳西玲的哥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岳西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岳西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岳西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岳西玲的监护人的承担,被申请人位于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是母亲曹淑贤及继父何世成,曹淑贤要求自己担任监护人,何世成亦要求担任监护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庭已经通知被申请人岳西玲所在的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韩麻村村民委员会为其指定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岳西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爽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