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简孝松简某松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孝松简某松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风雷厉照明厂员工,住贵州省水城县。2016年6月17日因本案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到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15号星群电讯店处,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店主蔡某星不备,公然将店内一台价值人民币2260元的Iphone5s手机夺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蔡某提供的手机登记凭证一份、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一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是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孝松简某松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