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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郑怀良与茆辉合伙协议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良,茆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2625号原告:郑怀良,男,195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茆辉,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郑怀良与被告茆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怀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茆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怀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茆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与原告合伙经营购销硅渣的生意。2013年年初生意正式运作,由原告出资,被告负责货物的销售及运输。2013年6月因某种原因,生意被迫停止。经结算被告��原告款54万元,被告当时承诺款于2013年8月底付清,但被告没有兑现承诺。之后原告很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直到2015年12月13日在上海找到被告,被告称暂时无钱给付,随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6厘。茆辉于庭前口头辩称,2013年9月份左右,原、被告合伙做生意,于2015年12月份清算,欠原告郑怀良款54万元是事实。如果茆辉有钱就还给郑怀良,如没钱就将茆辉位于阚疃镇香港街的房子抵付给郑怀良。以上事实有借据,被告的承诺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合伙做生意,原、被告经结算,茆辉于2015年12月13日给郑怀良立欠郑怀良54万元的借据一张,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6厘时,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已由合伙纠纷转变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事实清楚,茆辉理应偿还借款。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6厘,超出法律规定,对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此笔借款的利率应酌定为年息24%。综上所述,对原告郑怀良要求被告茆辉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支持被告茆辉返还原告郑怀良本金54万元,利率应按年息24%,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茆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怀良款54万元,利率按年息24%分计算,从2015年12月13日起至���清时止;驳回原告郑怀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12420元,由被告茆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颖审 判 员 程 耀 文人民陪审员 侯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