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焦玉平、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凤,焦玉平,张振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786号原告吴金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焦玉平,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振武,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凤诉被告焦玉平、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玉平、张振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凤承担。审判长 姚 洁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