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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驰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电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弛宏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电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弛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法定代表人:龚超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朋,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聚电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法定代表人:胡金超,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弛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聚电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弛宏芯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0190元并以此基数计算利息。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深圳市聚电能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在按约定给付上诉人货物之后,上诉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的遗漏10月28日送货单的事实不予采信,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有退货,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102190元(112720元+495元+2175元+600元+1200元-15000元),并无不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弛宏芯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