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行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淑莲与被执行人冯素霞、章选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淑莲,冯素霞,章选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行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柴淑莲,女,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冯素霞,女,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章选峥,男,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淑莲与被执行人冯素霞、章选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 伟审判员 范美平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岳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