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与阚吉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阚吉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2279号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职务站长。被告阚吉成,男,汉族,农民,海伦市东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与被告阚吉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伦市东方红灌区灌溉管理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东方��灌区灌溉管理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