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彭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执复10号申请复议人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荆襄西区。法定代表人:解修平,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彭永国,男,汉族。申请复议人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科公司)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王益法院)(2016)陕0202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重科公司称,彭永国与重科公司工伤赔偿一案,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王益区法院均存在以下问题:一、我公司从未与彭永国建立劳动关系,彭永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中医仲裁、再次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向王益区法院起诉,我公司均不知情,也未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亦从未收到相关国家机关的任何法律文书,更没有委托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闵菊花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王益区法院于2016年5月9日向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5月10日就作出划拨裁定,并于5月11日直接到我公司住所地将我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中国的存款76711元予以划拨,至此我公司才知道有彭永国案件。二、王益区法院执行通知书未向我公司送达,且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未到期就强行划拨属于滥用强制措施,我公司真正的法定代表人解修平在5月16日到王益法院交涉此案,并提出执行异议,王益法院驳回了我公司的异议,请求贵院对本案直接进行提审。三、该案由犯罪嫌疑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我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贵院责令王益法院立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王益区法院应立即将非法划拨的我公司存款77762元返还,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综上,王益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公然侵害我公司的名誉权与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铜川市王益区法院(2016)陕0202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王益法院重新审查,并同时撤销该裁定维持的(2016)陕0202执120号案件的执行;二、中止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执120号案件的执行;三、责令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暂停向彭永国支付扣划我公司的执行款76711元,待本案基本事实查清后,再作出决定是否支付;四、将该案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王益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五、直接对本案提审。王益法院审查查明,重科公司与彭永国因工伤待遇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经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铜王劳人仲案仲字[2015]第05号裁决书裁决:重科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彭永国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76711元,重科公司不服向王益法院提起诉讼。王益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王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重科公司向彭永国支付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合计70000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若逾期不支付则按原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总数76711元支付。本案在审理当中,卷内有材料显示重科公司授权委托闵菊花律师代理诉讼。另查明,因重科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彭永国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711元,王益法院于5月10日作出(2016)单0202执120-1号执行裁定书,将重科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5月11日将上述款项扣划至王益法院银行账户。王益法院认为,异议人称未收到此案任何法律文书,并未向闵菊花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原执行裁定书与事实不符,此为异议人是对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提出的执行异议。根据省高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7项的规定,异议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处理,故异议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在复议审查中查明的事实与王益法院一致。本院认为,王益法院(2016)陕0202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湖北重科工矿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李 峰二○一六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