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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维华与被执行人姜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华,姜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81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华,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姜金河,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华与被执行人姜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李维华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金河名下所有的宁x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户,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案外人王梅兰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嘉源路西侧水木灵州水清苑35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号)的产权登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