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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盘锦铭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辽宁隆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动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铭泰运输有限公司,辽宁隆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铭泰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隆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盘锦铭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隆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铭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辽宁隆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岩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要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