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656-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永存与大连弘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存,大连弘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656-166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存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弘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0号-10-9。法定代表人:张艳龙,总经理。本院(2016)辽0291民初308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人陈永存等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 晓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