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万建与张根君、蔡术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马万建,居民。被执行人张根君,居民。被执行人蔡术康,居民。本院在执行马万建诉被告张根君、蔡术康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