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符宝平与杨建江、乔建鹏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宝平,杨建江,乔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89号申请人符宝平,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建江,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乔建鹏,男,199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符宝平与被执行人杨建江、乔建鹏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符宝平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287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建鹏私下已给付原告符宝平191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由被执行人乔建鹏给付申请人符宝平10000元,本案就此执结;二、符宝平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请求。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128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