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8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284号原告: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罗艳妮。委托代理人:章利兵、彭阳俊,分别、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施帮平。被告: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朱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璇瑰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为1603.5元,由原告惠州市秀珀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彭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