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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3975董振亮与顾颖、蒋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亮,顾颖,蒋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975号原告:董振亮,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顾颖,女,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蒋健,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董振亮诉被告顾颖、蒋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董振亮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振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