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常秀珍与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鑫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秀珍,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鑫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常秀珍,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回族,银川市金凤区永鑫钢管租赁站业主,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立新巷*******室。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鑫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777号综合办公楼404室。法定代表人靳安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商务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丰安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秀珍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鑫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149元、返还设备,执行费19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宁AA65**、号、宁AFM0**号、宁AJK6**号车辆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川鑫安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