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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彦文与张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文,张虎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516号原告:张彦文,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环县人。被告:张虎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环县人。原告张彦文与被告张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