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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80号原告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模乡圩镇。法定代表人赵桂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庆华,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法定代表人:宋月明。原告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13日,原告因需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书》。2016年5月16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汇货款134.5万元,被告收到钱后,没有按照约定在同年5月23日前发货。经原告催促,被告不能履行合同,于2016年6月24日归还原告50万元,但剩余84.5万元货款至今拖欠不还。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被告立即返还货款845000元,被告支付经济损失20000元,承担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845000元、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律师费16000元、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常州明珠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月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可能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5元(已减半收取),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泰和县瑞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