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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24行初1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眉县公安局。住所地眉县首善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新社,该单位法制室干部。特别授权。原告杨某某诉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秋侠审判员  马宏英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