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秀香、陈贵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香,陈贵义,杨鸿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陈善波,孟现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财保120号申请人吴秀香,女,1954年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陈贵义,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杨鸿翔,男,1991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张店区华光路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905室。联系人:董玮,电话:60****。被申请人陈善波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孟现军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吴秀香、陈贵义诉被申请人杨鸿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陈善波、孟现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鸿翔、陈善波、孟现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鸿翔、陈善波、孟现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