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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康磊申请宣告李玉娟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磊,李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特8号申请人:王康磊,男,汉族,学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监护人:王守平,男,1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李玉娟,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康磊申请宣告李玉娟失踪一案中,王康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李玉娟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康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艳凤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