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康磊申请宣告李玉娟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康磊,李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特8号申请人:王康磊,男,汉族,学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监护人:王守平,男,1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李玉娟,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康磊申请宣告李玉娟失踪一案中,王康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李玉娟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康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艳凤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