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179号原告李振元,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中原街333号。组织机构代码42792013-X。法定代表人王兆凯,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宏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