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腾双凤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双凤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69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双凤(绰号胖姐、二姐),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来凤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双凤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双凤及其辩护人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腾双凤自2016年4月份以来,在其开设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彩虹路1号的足浴店,招揽卖淫女,并租赁该足浴店北侧的院子,以该院子内的房间为场所,提供卖淫女向嫖客卖淫。2016年5月30日,该足浴店的卖淫女柯某、贺某、向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被告人腾双凤租赁的房间内,分别向潘某、张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卖淫,后被查获。被告人腾双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腾双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柯某、向某、贺某、潘某、王某、张某、周某、龚某、田某、刘某、何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腾双凤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双凤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租房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腾双凤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腾双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腾双凤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腾双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