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屈慎美与陈永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慎美,陈永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96号申请人:屈慎美,女,1942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家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永廷,男,199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屈慎美与被申请人陈永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永廷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屈慎美以现金4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永廷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