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陕西建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陕西建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144号原告刘丹,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2月26日,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被告陕西建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被告安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安康市大桥南路。法定代表人廖坤波,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刘丹承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翱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