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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邢益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邢益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91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主要负责人:苏为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吉茂,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益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邢益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