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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820号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广东俏脸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广东俏脸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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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820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8室(托管23)。

负责人:刘素珍。

委托代理人:林敏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俏脸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75号1002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俏脸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

审 判 长  金 宁

审 判 员  赵 楠

人民陪审员  张伟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韩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