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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长利与赵秀军等劳动报酬争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长利,赵秀军,孙德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安长利,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赵秀军,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德申,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长利与赵秀军、孙德申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长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