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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春仁诉王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仁,王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463号原告:李春仁,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海明,男,满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原告李春仁诉被告王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春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春仁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