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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清泽、历稥群、舒清桃、易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清泽,历香群,舒清桃,易满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96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群峰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舒清泽,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历香群,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舒清桃,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易满英,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清泽、历香群、舒清桃、易满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9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舒清泽、历香群、舒清桃、易满英银行存款120000元。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舒清泽、历香群、舒清桃、易满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洋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