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晓慧与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慧,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296号原告:赵晓慧,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谢屯镇香洲大街桃花源5栋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元琪。原告赵晓慧与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慧诉称: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谢屯镇香洲大街xx号x单元x层x号等4套房屋,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4.16平方米,房屋单价为4200元每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53472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了上述4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预售登记,由于房屋至今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无法办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4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HTXXXX)有效。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香洲大街。原告赵晓慧(买受人)与被告亿发公司(出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上述4份合同第十九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瓦房店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理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晓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赵晓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兴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化凌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