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恢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赵泽波与卢少忠深圳市汇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泽波,卢少忠,深圳市汇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2540号申请执行人赵泽波,男,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卢少忠,男。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东座3105。法定代表人:林俊豪申请执行人赵泽波与被执行人卢少忠、深圳市汇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原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少忠、深圳市汇宝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65491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柳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创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