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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吕凤宝与田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斌,吕凤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凤宝。上诉人田斌因与被上诉人吕凤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田斌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合同纠纷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定合同类型,继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因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天津市境内,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工程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和平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存强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