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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与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雷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雷卫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卫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号新时代广场*层H。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研之,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雷卫星,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上诉人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原审被告雷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彩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重新审核彩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向彩韵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彩韵公司的陈述、答辩、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质证、反驳等全部诉讼权利。(一)本案中,一审法院并不存在直接送达困难的情形,依法不应当邮寄送达。彩韵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工厂地址,金光公司一直知晓。且一审法院在送达金光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时,能直接送达,而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为何存在困难。一审法院在可以直接送达情况下采用邮寄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由于一审法院违法送达,导致2016年6月16日一审法院直接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时,彩韵公司才得知被起诉,但一审法院依然未告知彩韵公司开庭日期就是2016年6月16日。此后,彩韵公司立即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一审法院却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已作出判决书。在彩韵公司要求下,一审法院才向彩韵公司邮寄判决书和驳回异议通知,并称上诉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算,理由是彩韵公司拒收邮件。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彩韵公司的诉讼权利。(三)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未确认彩韵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违法缺席开庭和判决,违反裁判审慎性原则。退一步讲,即使一审法院可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彩韵公司远在陕西省西安市,涉案标的额140余万元,一审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电话确认彩韵公司是否收到诉讼文书,是否知晓开庭日期;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错误。(一)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并非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的地点是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吴高墙村(彩韵公司工厂所在地),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防止恶意诉讼获利。(二)本案双方住所均在陕西省西安市,与合同有关的全部事项也均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销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该约定无效。(三)销售合同系金光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关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彩韵公司的诉讼权利,加重了彩韵公司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管辖条款无效。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金光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雷卫星辩称,同意彩韵公司的上诉意见。金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彩韵公司支付金光公司货款1449776.37元(一审庭审中,金光公司称彩韵公司于起诉后支付货款63000元,故将请求金额减少为1386776.37元)及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雷卫星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8日,金光公司与彩韵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由金光公司向彩韵公司销售纸品,合同就货物数量、单价、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金光公司又与彩韵公司、雷卫星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1份,约定雷卫星为金光公司与彩韵公司自2015年8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限内一系列货物销售合同项下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4月1日,金光公司向彩韵公司发送询证函1份,列明截至2016年3月31日,彩韵公司欠款金额为1509776.37元,彩韵公司在该函所列金额经核无误一栏盖章确认。一审法院认为,金光公司与彩韵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彩韵公司作为买受人,理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金光公司诉请彩韵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正当合法,应予支持。雷卫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向彩韵公司追偿。彩韵公司、雷卫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彩韵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光公司货款1386776.3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标准自2016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二、雷卫星对彩韵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彩韵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281元,减半收取864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0.50元,由彩韵公司、雷卫星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彩韵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辖区范围,一审法院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彩韵公司的送达地址,经一审法院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雷卫星,雷卫星确认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与朱宏路十字向西500米吴高墙村。一审法院根据雷卫星确认的地址邮寄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应视为送达。故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程序并不违法。金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合同签订地点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青峙工业区宏源路88号,且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彩韵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已经超出法定答辩期间,一审法院对彩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彩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1元,由上诉人西安彩韵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