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文安与被执行人陈川洪、陈爱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安,陈川洪,陈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安,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川洪,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香港。被执行人:陈爱兰,女,194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文安与被执行人陈川洪、陈爱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川洪、陈爱兰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川洪、陈爱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爱兰名下×××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爱兰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李达光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审核:宋杰 撰稿:宋杰 校对:张鹂 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印制(共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