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被执行人唐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013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唐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121523.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增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