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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539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路新华书店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5399044-0。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叶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虹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