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潘韦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03执798号潘韦杰: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工行新乡解放路支行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170402062920003715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豫0703执798号何小利: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工行新乡解放路支行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1704020629200037151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豫0703执798号陈荣超: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工行新乡解放路支行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1704020629200037151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豫0703执798号潘瑞: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2015)卫滨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工行新乡解放路支行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1704020629200037151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