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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德成与王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成,王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769号原告:赵德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韩宏直,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律师。被告:王妍,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成诉被告王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德成负担。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