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应卫明与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卫明,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341号原告:应卫明,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香,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石大厦5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俞雪。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浙永,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系原告员工。被告:梁兆祥,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卫明与被告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兆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卫明撤回对被告梁兆祥的起诉。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