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何艳波,封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何艳波,封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482-2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冠男,现住依兰县。被告何艳波,现住依兰县。被告封建伟,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与被告何艳波、封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高佰君人民陪审员 陈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惠靖智 来源:百度搜索“”